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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浙江商会(第四届)章程
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内蒙古浙江商会(第四届)
英文:The commercial hall of Zhengjiang Province of Inner mongolia(4th session)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浙江籍在内蒙古自治区经商办企业的工商业者与其他各界浙江籍人士,为发展内蒙古自治区经济,搭建蒙浙互惠共赢平台。为浙江籍在内蒙古自治区长期经商办企业的广大工商业者提供服务和维护权利的群众性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的具有公益性、民间性、自律性、法人性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落实将党的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一切活动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民族地区风俗习惯,加强浙江省在内蒙古自治区经商办企业的工商业者以及其他同乡的联系,加强会员之间、本会与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充分调动和发挥浙江省各地区在内蒙古自治区从事经商和办企业活动的工商业者的优势,合理有效利用好内蒙古的地理和资源优势,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与浙江省之间,各盟市与浙江省之间的经济合作,企业兴旺,市场繁荣,互惠互利谋发展。要密切联络同乡,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为实现二十大总体经济发展目标,当好参谋。在合作项目的选择上做好可行性的咨询与论证,成为浙江省企业家立足内蒙古,协调当地政府、企业的纽带。同时也是为浙江同乡搞好服务,捕捉商机,拓展产业,扩大经营,搞活经济,促进发展的重要窗口。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本会接受上述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西文化大厦8层,电话:0471-3469955,传真: 网址:nmgzjsh.net网站:nmgzjsh.net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帮助会员敬业,守法,提高素质,塑造好企业形象。
(二)、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综合治理工作,使浙江商户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活动形成规范化,做到依法经营。
(四)、努力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与浙江省各地区,加强多边经济合作,为两地的企业家及各界人士联手办企业联合经商,穿针引线,搭建平台,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健康发展。
(五)、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洽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与当地企业的精诚合作和友好往来。提高支边理念,加强民族团结。促进会员与社会各界的和睦共处,共同创造宽松、祥和、互利的投资经营环境。
(六)为会员和社会提供投资项目、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等咨询服务。
(七)、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会员学习政策法规及现代经营管理知识,逐步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提高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经营管理的运筹能力。
(八)、组织会员通过各种渠道,开展边贸与进出口贸易,开展经营合作及出国考察等有关事宜。
(九)、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策划咨询性的业务活动,壮大社会团体的经济实力。
(十)、逢年过节,开展会员联谊活动,交流经验,畅谈心得,表彰先进,为自治区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十一)、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宣传并向社会推荐有突出贡献会员的先进事迹和个人,不断提高杰出会员的社会地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是在内蒙古自治区从事经营活动的浙江籍工商业者等各界人士(未被解除国家黑名单的除外),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方能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会员登记表,缴纳会费;
(二)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严重损坏商会名誉,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费不予返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商会的财务审查、监督工作,每季度对商会财务报表审核一次,对违反财务制度的事项有权纠正。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中共中央相关文件要求,本会设基层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执行会长在会长不在时,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订稿经2016年10月18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